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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基督教__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

来源:丰台堂 作者:丰台堂办公室 时间:2008-03-29 点击:
2005年8月19日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市丰台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丰台区基督教爱国会。
第二条:本会是丰台区基督徒的爱国爱教组织。是经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社团登记办公室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团结丰台区基督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爱国爱教,荣神益人。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丰台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和丰台区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依法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任务为:团结、带领丰台区基督徒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协助政府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教会合法权益;为首都和丰台区的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而努力;为实现祖国统一,为开展国际友好往来、维护世界和平而贡献力量。
第六条:本会由信仰基督的信徒代表组成。代表享有建议权和监督权;也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等义务。
第七条:本会有遵守和履行北京市基督教两会决议的义务。接受北京市基督教两会的业务指导。有管理、指导丰台区辖区内基督教教堂和家庭聚会点遵守本会章程的权利。也有对辖区内各教堂和家庭聚会点牧养、联络的责任。
第八条: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本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本届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和决定,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本届委员会和监事会。
第九条: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委1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组成委员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委并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时为止。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常务委员会形成的会议决议,各堂、点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协商产生下届代表会议代表;
4、         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带领丰台区辖区内基督教各堂和家庭聚会点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6、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         接受监事会的监督,针对监事会提出的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解决办法;
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会主席。主席在副主席、秘书长的协助下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务会议,主持并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北京市丰台区基督教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协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区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会半年召开一次,需有2/3以上的常委出席方能进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         选举产生监事长;
2、         监事长列席主席会务会议;监事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3、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         对本会委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         对本会委员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委员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五条: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信徒的奉献,本团体经费必须严格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基督教事业的发展和活动,不得挪做它用。
第十六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八条:本会名称、法人代表等项目的重大变更以及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主席会议提出变更或终止动议,提交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一般变更由主席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重大变更和终止动议须经丰台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丰台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丰台区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2005年7月 日丰台区基督教第二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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